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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力执行涉金融案件 郑州一法院半年执行到位1.2亿元

来源:大河财立方    时间:2023-07-11 17:59:11

【大河财立方记者段伟朵通讯员李光】“公正执法、公道人心。”7月10日,大河财立方记者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获悉,近日,该院金融案件专业执行团队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,帮助某金融企业追回欠款近1800万元。

助力金融企业,追回欠款1800万元

此前,某帆布制品公司以某生产车间作为担保财产向刘某借款1900万元,并办理抵押登记。后因某帆布制品公司未能如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,刘某诉至管城法院。法院判决后,该公司未及时偿付,该案进入执行程序。


(相关资料图)

管城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副主任韩非介绍,该案执行立案后,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,涉案生产车间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郑州某银行。若要通过拍卖生产车间实现申请人刘某的合法权益,必然先要实现该银行的债权。

“因该起执行案件不仅关系申请人刘某债权的实现,也涉及金融企业,涉案标的额巨大,且涉案不动产系大型生产车间,体量大、评估难、变现难。”韩非介绍,为了尽快进入司法拍卖程序,实现各方债权人的债权,韩非统筹安排,一方面在合理保障各方权益的同时,严格依照法律程序,积极协调评估、议价等工作;另一方面对申请人刘某释法明理,告知其债权实现的先后顺序,争取刘某对执行工作的理解。同时,多次联系被执行人,希望被执行人可以积极配合法院的后续拍卖工作。

经过前期统筹安排,司法拍卖成功拍卖涉案不动产的第一层,并以1800万元成交,并将拍卖款支付给郑州某银行。

据介绍,下一步,管城法院将加速推进涉案生产车间第二层的司法拍卖工作,确保申请人刘某的胜诉权益早日实现。

半年办理涉金融案件,执行到位金额达1.2亿元

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,抵押权均已登记的,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;顺序相同的,按照债权比例清偿。为了避免债权无法实现,在设置不动产抵押权时,债权人应对不动产权属状况进行审慎调查,综合评估不动产的价值。”韩非介绍。

据介绍,近年来,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管城法院立足区域实际,设立金融案件专业执行团队,通过专人办案、集中执行、加大力度等方式提升金融案件执行质效,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。今年以来,管城法院金融案件执行团队共计办理涉金融类案件400余件,执行到位金额达1.2亿元。

管城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,下一步,管城法院将继续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、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己任,加快执行速度和案款发放速度,让金融执行更高效、更专业,为金融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。

【法条链接】

《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,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,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,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。

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,债权人为抵押权人,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。

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,拍卖、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:

(一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,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;

(二)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;

(三)抵押权未登记的,按照债权比例清偿。

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,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。

责编:刘安琪审校:陈筱娟审核:李震监制:万军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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